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每季度開展1次綜合檢查,全年共4次,確保覆蓋所有企業。
2.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企業:每季度開展1次綜合檢查,全年共4次。
3.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每季度開展1次全面檢查(整合日常抽查、節假日檢查及服務質量檢查內容),全年共4次,確保覆蓋所有企業。
4.道路普通貨運企業:檢查頻次不固定,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執行,年度抽查比例為20%。
5.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每季度開展1次綜合檢查,全年共4次,確保覆蓋所有企業。
6.機動車維修企業
常規檢查:每年1-2次(綜合檢查)。
新開業企業:首次檢查應在開業后3個月內完成。
7.駕培企業
常規檢查:每季度1次或每年不少于2次(重點檢查教學質量、培訓記錄等)。
考試合格率抽查:按月或按季度動態開展。
8.汽車租賃公司
常規檢查:每年1-2次(重點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合同合規性等)。
特殊說明:
1.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2.受行政處罰進入案件調查程序的復查、文書送達等環節的入企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3.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4.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