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縣城鎮(zhèn)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jù)《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GB55009-2021)《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4-2006)等相關法規(guī)標準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xiàn)將鄯善縣城鎮(zhèn)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氣設施
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定義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是指為保證燃氣設施安全,避免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作業(yè);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或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而在燃氣設施周圍劃定的一定區(qū)域。
三、城鎮(zhèn)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及控制范圍
(一)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保護范圍及最小控制范圍劃定。根據(jù)《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GB 55009-2021)要求,城鎮(zhèn)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應根據(jù)輸配系統(tǒng)的壓力分級和周邊環(huán)境條件確定,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下表中的規(guī)定:
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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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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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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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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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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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0.5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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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0.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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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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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1.5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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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1.5米至15.0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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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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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5.0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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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緣周邊5.0米至50.0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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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管道壓力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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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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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工作壓力(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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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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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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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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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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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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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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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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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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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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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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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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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P≤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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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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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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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P≤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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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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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P≤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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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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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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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劃定。根據(jù)《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GB55009-2021)要求,應符合下表中的規(guī)定:
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
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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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入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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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圍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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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圍墻且設在調壓室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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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圍墻且露天設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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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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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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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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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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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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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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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中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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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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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外3.0m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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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0.5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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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0.5m~5.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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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1.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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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1.0m~6.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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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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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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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外5.0m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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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1.5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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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1.5m~10.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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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3.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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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3.0m~15.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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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及高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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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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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外25.0m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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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3.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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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室3.0m~30.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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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5.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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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壓裝置外緣5.0m~50.0m范圍內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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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燃氣場站安全保護范圍劃定
天然氣門站、調壓站(柜)、計量站、充裝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加氣站,供應站等場站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guī)范》《壓縮天然氣供應站設計規(guī)范》等國家、行業(yè)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間距執(zhí)行。
四、城鎮(zhèn)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相關要求
(一)在城鎮(zhèn)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1、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作業(yè);
3、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5、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調壓設施安全的活動:
1、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
3、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在城鎮(zhèn)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城鎮(zhèn)燃氣設施控制范圍內相關要求
(一)在城鎮(zhèn)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內從事第四項(一)列出的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越作業(yè)時,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yè)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二)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控制范圍內從事第四項(二)列出的活動時,應與燃氣經營者制定燃氣調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yè)時,仍應保證燃氣調壓設施的安全。
六、燃氣經營企業(yè)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保護責任
(一)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履行的保護責任
1、燃氣經營企業(yè)應依據(jù)《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城鎮(zhèn)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2010)等有關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的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裝置和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對使用的燃氣標志應定期檢查,當發(fā)生丟失、破損或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脫落等情況時,應及時補充、修整或更換;當燃氣設施或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或變更標志。
2、燃氣經營企業(yè)應按照《城鎮(zhèn)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CJJ51-2016)等規(guī)定,對燃氣管道等設施定期巡查、安全檢查、檢測、維護、維修和更新,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燃氣設施,應及時更新、改造、修復或停止使用,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保護責任
1.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敷設管線、打樁、頂進、挖掘、鉆探、取土以及進行爆破、動用明火、傾倒或者排放腐蝕性物質、種植深根植物等作業(yè)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相關情況,確認是否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
2.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或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時,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企業(yè)共同探查、確定燃氣設施準確位置,燃氣設施具體位置以現(xiàn)場探查為準。
3.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與燃氣企業(yè)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及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技術交底,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
4.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將施工范圍、工期、涉及燃氣設施的具體施工時間等事項事先通知燃氣企業(yè),并在開工前向燃氣企業(yè)申請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護,燃氣企業(yè)應當全力配合,實施監(jiān)護并派專業(yè)技術人員到現(xiàn)場指導,在所有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施工。
5.燃氣設施在施工過程中受損或發(fā)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立即向燃氣企業(yè)或向事發(fā)地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報告或報警,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事故擴大;嚴禁瞞報或隱藏、覆蓋損壞的燃氣設施。
七、其他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安全保護標志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2、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或導致發(fā)生燃氣安全事故的,依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依法予以嚴肅查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家、自治區(qū)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對涉及燃氣設施保護的相關要求有更嚴格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實施保護。
八、法律責任
(一)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的;
2.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4.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三)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