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鄯善縣水利局
地址: 鄯善縣新城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左日古麗·吾斯曼
受委托方:鄯善縣水資源中心
地址: 鄯善縣新城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張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鄯善縣水利局委托鄯善縣水資源中心依法實施水行政執法,具體事項如下:
一、委托執法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除外。
二、行政執法區域
負責鄯善縣的水行政執法工作;在職權范圍內,直接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三、行政執法權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在鄯善縣內行使以下職權:
1、宣傳貫徹執行水利領域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2、依法行使鄯善縣水利領域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
3、依法查處縣級及跨區重大復雜水事違法案件;
4、協調處理水事糾紛,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災害防御和水利監測設施等水利基礎設施;
5、協調指導本單位水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全縣水利綜合行政執法領域信訪、舉報、投訴的受理和處置。
四、相關要求
(一)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內應當以委托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水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書載明的權限和期限;超越權限和期限進行處罰的,水行政處罰無效。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水行政處罰。
(二)受委托方必須忠實履行職務,公正地執行水法律、法規、規章,如執法違法、徇私枉法,委托方有權解除委托。
(三)委托方對受委托方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受委托方在委托權限和限期內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8年9月1日,共三年。
本委托書一式3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1份,報司法局1份備案,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