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010603120/2025-00984
- 發布機構:鄯善縣民政局
- 發文字號:鄯政規〔2025〕1號
- 有效性:有效
- 公開日期:2025-10-13 19:29
鄯善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殯葬管理,促進農村生態文明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鄯善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以及埋葬,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各鄉(鎮、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所有權歸村委會(集體)。
縣委統戰部、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草局、水利局、文旅局、市生態環境局鄯善縣分局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和執法監管工作。
第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縣民政局應按照規模適度,應建則建的原則,科學編制專項規劃。
第五條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本轄區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人員死亡需辦理以下手續:人員死亡先報村、社區進行死亡報備登記,分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屬于自然死亡的群眾帶戶籍所在村開具的證明到鄉鎮衛生醫療機構開死亡證明,帶上已開的證明到戶籍所在鄉(鎮、場)報備審批,原則上在戶籍所在村公益性墓地安葬,戶籍所在村無公益性墓地的,則由該鄉(鎮、場)指定公益性墓地安葬。
非正常死亡的群眾先報村、社區進行報備,由村、社區報相關部門,由縣公安局經過鑒定后出具死亡證明,攜帶證明到戶籍所在鄉(鎮、場)報批,由該鄉(鎮、場)指定公益性墓地安葬。
除縣民政局審批備案的鄉鎮公益性墓地外,各鄉(鎮、場)原有不被確定的公益性零散墓地不予安葬死亡人員,原有零散墓地進行封存停用,新增死亡人員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進行安葬。
提倡、鼓勵農村居民逝世后實行火化。同時,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自愿實行殯葬改革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審批
第六條 建設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場。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庫周圍、河流兩岸500米內建造墓地;禁止在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300米內建造墓地。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外,均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環保、建設和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限期遷出或者平毀。
第七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興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符合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市生態環境局鄯善縣分局等相關部門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應具有墓地建設所需的資金(含各級財政投入的資金);
(四)有專門從事墓地管理的人員。
第九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須向縣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市生態環境局鄯善縣分局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勘測定界圖,土地現狀圖;
(五)填報《鄯善縣農村公益性墓地備案審批表》;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民政局批準,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設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由各鄉(鎮、場)人民政府主導并具體負責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以鄉(鎮、場)為主,村組協助。按照集中埋葬要求,各鄉(鎮、場)根據民族構成不同,分類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
第十三條 墓地應當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規格小、墓碑貼地近、墓型藝術化的原則建設。骨灰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雙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土葬遺體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雙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米。
第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要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得大規模開辟荒地,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不得招商引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捐贈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設。
第四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死亡后應在公益性墓地或在其他經營性公墓安葬,公益性墓地或經營性公墓之外禁止安葬。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由各鄉(鎮、場)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第十八條 各鄉(鎮、場)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墓區的管理和維護;并在墓地所在村“兩委班子”中確定1名墓地協管員,引導本轄區戶籍去世村民家屬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進行安葬,配合做好墓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鄉(鎮、場)應加強公益性墓地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群眾的喪葬需求。經縣民政局審批驗收的公益性墓地,給予適當的財政補助。
第二十條 公益性墓地涉及管理服務收費的,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記、財務管理等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管理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內的墓穴,不得擅自轉讓和買賣,不得建造或者恢復豪華墓、宗族墓、活人墓、超面積墓。
符合預備墓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80歲以上的老人;
2.年齡在60歲以上重大疾病的老人;
3.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書的病患;
4.60歲以上失獨喪偶老人。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應當火化的遺體,不得裝棺木直接在公益性墓地埋葬。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為國有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墳墓,各鄉(鎮、場)應制定整合規劃,穩妥有序的逐步遷移至縣民政局審批備案的公益性墓地內。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場)應采取公眾平臺、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做好殯葬法規、政策的宣傳,大力弘揚文明殯葬新風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在公益性墓地內超面積建墓,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墓穴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墓地為本轄區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的(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的),由所在鄉(鎮、場)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遷出。
第三十條 黨員干部應帶頭遵守《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意見》(中辦發〔2013〕23號)相關規定,加強對其直系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喪事活動的約束,對違規殯葬行為未能及時制止、糾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或在建、本村自建或多村聯建符合公益性墓地條件的墓地,并作為公益性墓地的,應無償移交鄉(鎮、場)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